四字个性签名大全,有个副职领导架子很大
四字个性签名大全,有个副职领导架子很大?
副职领导架子大,好像是“一把手”,透露出的信息就是:副职俨然有“架空”正职的架势!
职场中,副职“架空”正职的案例有很多,碰到这种职场对手,怎么对付?
我想说的是:能够对付这种架子很大的领导的,只有单位的“正职”,也就是单位的“一把手”!

我想说的是:对付这种架子大的副职,在某种程度上还能“架空”正职的副职,其他副职是没有能力来和他作为对手的。
我的言外之意就是:其他副职对付这种领导,胜算的概率很低;只有单位的一把手来对付,胜算的概率才会大。
我建议:单位里,能够让这种架势大的副职安安分分的,只有单位的正职!为什么单位正职、一把手,来对付架子大的副职,胜算会大一些?很简单,那就是正职有凝聚力,正职能够联合其他副职,一起反过来“架空”副职。
正所谓:“一个好汉三个帮”。只要有正职在牵头,策略用对,联合起来,孤立副职,这个目的是很容易达到的。
所以,正职要想对付这个副职,就先要联合其他副职,这个团队一定要统一思想。这是前提,因为正职一个人来对付,很多话语不好说,很多行为不好做。一旦有了团队,正职不好说的,会有其他副职来说;正职不好做的,有其他副职来做。
对付架子大的副职,单位的“一把手”可以有以下三个应对举措:人事和经费的手段一个单位,只要控制了人事权和经费权,基本就可以控制一个人的言行了。
作为单位的一把手,人事权和经费权,可以很好地利用,在实际工作或气势上,来让架子大的副职产生一定的挫败感。
这里面的手段很多,可利用的措施很多,打击副职的嚣张气焰是很容易的。
分管工作权的手段公司内有董事会,体制内有局务会,单位正职完全可以充分借助这个手段,来重新划分这个副职的分管权限。
试想,无论是企业内,还是单位内,如果一个领导没有了分管权限,或者只是分管一些不痛不痒、无关轻重的部门,等同于下了他的权限。
一个没有权限的领导,在单位内是无法呼风唤雨的,更没有什么实质性的权力,架空他可是轻而易举的。时间一久,一个人的自信心,就马上掉下去了。
工作之外孤立的手段集体,无论是在企业内,还是在单位体制内,都是一个很关键的因素。
简言之,就是人脉圈子。如果一个正职,在工作之外,尤其是生活上,处处拉拢副职的圈子,使得副职的圈子越来越小,等同于孤立副职了。
职场中,人都是看眉眼高低的,如果单位的一把手不待见谁,那么下面的下属和员工,肯定也都会随之有所偏倚的。
一把手的喜好,就是风向标。
目前有效的国际禁毒公约主要有几个?
(1)第一次国际禁毒会议。第一次国际性的禁毒会议,于1909年2月1日在我国上海召开。由中国、日本、英国、法国、德国、俄国、美国、葡萄牙等13个国家参加。这次会议就限制用于正当目的的鸦片数量,对鸦片的进口实行管制,逐渐取缔吸食鸦片等问题,作出了9 条决议。这9条决议虽然属于建议性质,对签字国不具有约束力,但其确定的原则被纳入了以后的国际禁毒公约之中。
(2)第一个国际禁毒公约——《海牙禁止鸦片公约》。1912年1月,由中国、美国、日本、英国、 德国等国家在海牙召开禁毒国际会议。签定了第一个国际禁毒公约《海牙禁止鸦片公约》。该公约的要点是:缔约国应当制定法律管制"生鸦片"的生产、销售和进口;逐渐禁止"熟鸦片"的制造、贩卖和吸食;切实管理吗啡、海洛因、古柯等麻醉品。
(3)《关于熟鸦片的制造、国内贸易及使用的协定》和《国际鸦片公约》。为了检验《海牙鸦片公约》的实施情况以及解决禁止贩运毒品问题,在国际毒品顾问委员会的提议下,召开了两次日内瓦国际禁毒会议,并于1924年12月11日签订了《关于熟鸦片的制造、国内贸易及使用的协定》,后又于1925年2月19 日签订了《国际鸦片公约》。
(4)《限制制造及调节分配麻醉品公约》、《远东管制吸食鸦片协定》和《禁止非法买卖麻醉品公约》。为了补充《海牙鸦片公约》和《国际鸦片公约》的内容,更加严格地限制麻醉药品的制造,1931年7月13 日在日内瓦签定了《限制制造及调节分配麻醉品公约》。1931年11月27日,在曼谷签定了《远东管制吸食鸦片协定》。1936年 6月26日,在日内瓦鉴订了《禁止非法买卖麻醉品公约》。该公约第一次把非法制造、变造、提制、调制、持有、供给、兜售、分配、购买麻醉品等行为规定为国际犯罪,这是国际禁毒立法上的一项重大突破。
可否申请经济补偿?
协商一致离职,只获得了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你要求企业按《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补偿标准支付,以及你要求企业支付一个月的代通知金,是否还能申请仲裁?
关于经济补偿金的仲裁申请,有两个前提,其一是否在仲裁时效内,其二是你和企业是否签订了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协议书中是否约定了相关条款?
假如你离职还不到一年(仲裁时效内),当时协商离职的时候,双方只是口头协商一致,没有签订书面的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或者即使签了书面的协议书,在协议书中没有约定诸如“除上述所有款项外,某某某不再另行要求公司给予经济补偿金、赔偿金或其他形式的经济性支付条件等”这类条款,你依然可以申请仲裁。
关于代通知金的仲裁申请,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法定的三种情况可以要求待通知金,而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没有涉及到待通知金。
下面具体为你一一分析。
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是否涉及到经济补偿金?在回答协商一致离职,只获得了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是否能申请仲裁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先来看一下,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是否涉及到经济补偿金?
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是所有解除劳动合同方式中,最“和平”的一种方式,一方提出解除,另一方同意,“和平”分手,你好、我好、大家好。
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是否涉及到经济补偿金呢?这就要看是劳动关系中哪一方提出解除了。
情形一:企业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此款法条规定了劳动合同期满之前,企业向员工提出了解除劳动合同,在员工同意解除后,企业必须要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
这个也很好理解,比如说企业和你签了三年的劳动合同,第二年的时候,企业提出和你解除劳动合同,你一下子没有了工作,还得另外去找工作,这期间生活开销怎么办?企业一方给予一定的补偿金,可以帮助你度过这段时期。所谓补偿金,关键在于补偿两字。
情形二:员工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如果是员工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通俗地讲就是员工主动辞职,企业没有过错情况下,当然也就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了。
小结: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是否涉及经济补偿金,关键要看哪一方先提出解除,如果是企业方提出解除,企业需要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是员工方提出解除,企业不需要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
是否能申请经济补偿金的仲裁,要看两个前提是否满足?关于经济补偿金的仲裁申请,有两个前提,其一是否在仲裁时效内,其二是你和企业是否签订了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协议书中是否约定了相关条款?
(1)前提一:是否在仲裁时效内?
发生了劳动纠纷,员工去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有时间上的规定,即仲裁时效,简单点说就是在什么时间段内可以去申请仲裁,超过这个时间段就不能再申请仲裁了。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为一年。
劳动争议的仲裁时效是一年,超出这个时间,就不能再申请仲裁了,但是一年从什么时候开始算呢?即仲裁时效的起算时间。
仲裁时效分为两种,一种是一般时效,一般时效的起算时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另外一种是特殊时效,从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有效。
关于经济补偿金的仲裁时效属于一般时效还是特殊时效呢?司法实践中有不同的观点,很多地方认为应遵循特殊时效,也就是从离职日开始算起一年内有效(要根据当地的法律法规)。
你协商一致离职了,现在后悔了,就要看你离职多久了,假设你去年10月20日离职,那么在今年10月19日之前,你都可以申请仲裁,因为没有过仲裁时效。
(2)前提二:是否签订书面的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协议书中是否约定了相关条款?
仲裁时效没过,是否就可以申请经济补偿金的仲裁了?不,还要看第二个前提,你和企业是否签订了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协议书中是否约定了相关条款?分以下三种情况:
情况一:口头协商一致解除
企业向你提出了解除劳动合同,你也同意了,但这个协商解除一致,就是口头约定,没有书面签订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这种情况下,你依然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有人会说这样做不道德,我个人认为这没有上升到个人诚信问题,因为员工要求企业按照劳动合同法标准支付经济补偿金,是员工的合法权益。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中规定,经济补偿金标准是一年支付一个月,超出六个月的,按一年计算,按照这个标准,你工作4年6个月,可以得到5个月的经济补偿,现在只得到了一个月,当然可以申请仲裁,要求余下4个月的。
情况二:签了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但协议书中没有约定相关条款
一般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企业会和员工签订书面的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约定一些必要的条款,表明双方按照约定执行,以后两清了,但是有部分企业管理细节没有做到位,协议书中没有约定相关条款。
怎么理解相关条款呢?
比如说企业如果没有在协议书中约定诸如,“除上述约定外,双方权利义务(包括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工资、加班费、奖金、津贴、年休假折薪、经济补偿金、未依法缴纳养老保险的养老保险待遇损失等)已全部结清,至此双方再无其他争议,今后双方一切无涉。”
协议书中缺了类似上述的条款,你依然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余下的经济补偿金,你依然可以行使你的法定权益。
情况三:签了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协议书中约定了相关条款
第三种情况是企业和你签订了书面的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协议书中也规定了上述提到的类似条款,你签名了,表明你经过思虑,认可以及确认协议书中的条款,也就说明你放弃了你的权益,你再申请仲裁,得不到仲裁机构的支持。
这类书面的协议,条款约定明确,双方签字,一式二份,若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也没有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协议具有法律效力。
小结:若要申请经济补偿金的仲裁,首先没有过仲裁时效,其次只是口头协商一致解除或者是签订了书面的协商解除劳动协议书,协议书中没有约定相关条款。
是否能申请代通知金的仲裁,要看法定情形是否符合?很多人认为,企业没有提前三十天通知解雇员工,需要向员工多支付一个月的工资,即代通知金,这种认知是错误的。
并不是所有的解除劳动合同都规定企业需要提前一个月通知员工,没有提前通知,就需要支付一个月的工资作为代通知金。
劳动法相关法律是怎么规定呢?
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中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医疗期满……
(二)……不能胜任工作……
(三)……(即情势变更)
法律明确规定了是这三种情况,显然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不在这三种情况之内。你若向仲裁机构申请一个月的代通知金,是得不到仲裁庭的支持的。
小结:代通知金法定的情形有三种,协商一致解除没有涉及到企业需要提前一个月通知,当然就没有代通金了。
结语能不能再申请经济补偿金的仲裁,就要看有没有超出仲裁时效,还要看有没有签订书面的协议书,协议书上有没有相关条款?至于代通知金,没有法律依据,仲裁庭也不会支持。
另外要说的是对于员工方来说,如果企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且愿意支付经济补偿金,在谈之前,需要了解下劳动法相关法律规定,至少不会吃亏。对于企业方来说,管理细节做到位,相关的流程不能忽视。
我是若拉,致力于职场高效成长,欢迎点赞、评论、转发,记得关注我,让我们一起在职场中高效成长。
好久没有写字了?
我学生时期也喜欢练字,但那时不懂系统临帖学习,完全是根据个人感觉顺手而为,这次也是因一个偶然机会,练字激情在时隔二十多年后又被重燃,这次练字想认真临习楷书,现正在临习勤礼碑,敬请各位老师指教之前瞎写乱划时的基础。
现正在临习勤礼碑
你们是如何看待四行仓库保卫战的?
四行仓库保卫战是国民政府为了给西方作秀希望得到援助,也就是一相情愿地表演给租界的外国人看;
1937年,8月13日,淞沪会战爆发,国军将士奋勇抗战,使得日本叫嚣的三个月灭亡中国企图破灭。但是由于中日两国的国力差距再加上国民政府的瞎指挥,淞沪战局越来越坏。此时谢晋元的到命令,要他率五二四团一营扼守苏州河畔的四行仓库大楼,掩护八八师主力撤退。
四行仓库大楼是一座由钢筋水泥结构的六层大楼,墙厚楼高,易守难攻,东、南两面靠着的是英国租界,西、北两边是中国地盘,已经成日战区了,实际上这里已成为孤岛。这个做法主要是为了为了拖延日军进攻速度,掩护大军撤退,同时也是为了向国际社会表明中国在抵抗日本侵略战争上的坚决态度,因九国公约签字国正好将于当年11月3日在比利时布鲁塞尔召开九国公约会议,蒋介石正希望以此赢得国际社会的支持,能够介入调停或者增加外援。
就在这种情况之下,四行仓库保卫战开始了。在主力不断后撤的情况下,守军用仓库内的沙袋、装玉米、大豆和其他货物的麻袋构筑工事,同时阻止日本军队的进攻。日军气势汹汹而来,谢晋元曾告诉部下:“本军所奉的命令就是要死守行仓库,与最后阵地共存亡。所以这个四行仓库就是我们四百多人的坟墓,我们全都要战死在这里。我们中间只要还有一个人在,就要坚守阵地,和敌人拼死战斗到底!”
守卫四行仓库的中国军队跟日军的拉锯战引起了上海各方面的注意,尤其是当时中国童子军杨惠敏,她将当时的国旗绑在身上游过苏州河给守军送上国旗,大大提升了守军的士气。因为四行仓库靠近英美租借,日本投鼠忌器,不敢使用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只能用轻武器小炮攻打,所以日军的攻打也不是很顺利。
同时谢晋元为了给民众信心说这里有800人驻守,于是八百壮士的名号就传了出来。到了11月1日,随着大部队已经撤离,谢晋元带领着部队开始离开四行仓库,11月1日晚上,剩下的376人分小队进入英租界。四行仓库保卫战这一战,孤军坚守最后阵地,力战四日夜,击退日军六次围攻,日军死约200余,孤军伤亡37人。但是退到租界的士兵下场并不好,英国人将其缴械,不让其归队。太平洋战争爆发之后,日军进入租界,这些士兵很多去了南洋做苦力。
国民政府一直希望国外介入能调停中日战争,九一八事变后,国民政府希望国联能够介入主持正义,但是国联只是象征性意思意思而已,实际上根本就没用。在淞沪会战时期,蒋介石还希望国外能够介入调停,希望九国公约会议能召开,使得日本能够在国际舆论的压力下停战。但是蒋介石的一厢情愿根本换不来和平,直到日本攻占上海,
攻占南京,实行了惨绝人寰的屠杀之后,蒋介石才知道日本亡我贼心不死,才继续抗战的。
而更加令人不耻的是,蒋介石在得不到外界支援,竟然还想继续赔付庚子赔款,还想要与日本议和。,为的就是要彰显自身是个遵守国际条约的模范以争取外国驰援,也毋怪乎历来有不少人士批评国府抗战不力。
然而一个国家和民族的安危更无法依赖外来的怜悯和施舍,所谓的“八百壮士”神话,固然凝聚了中华民族最伟大的抗争斗志,但也折射着国府乞怜外力的悲哀。更何况昔日国民政府曾刻意将打给列强看的四行仓库保卫战抬举得直上云霄,反而刻意忽略了当时察哈尔抗日同盟军、东北抗日联军以及八路军在山西之地协助中央军等的战功,居心有些问题。
当然了,这个论调并不是否认包含“八百壮士”在内的国军的牺牲,也不是要全盘抹杀蒋介石在抗战时的贡献,只是希望我们在回顾当年那段血史时,能够洞穿决策者的政治图谋,以及国民党欲战不战又盲信外国的矛盾性,进而明白唯有自强才能自保的真理,不致再重演“八百壮士”般看似悲壮、实则被视为交易筹码的惨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