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网络恋爱纠纷,如何看待清华大学摸臀门事件的发酵过程
调解网络恋爱纠纷,如何看待清华大学摸臀门事件的发酵过程?
“摸臀门”事件逐步发酵,只是跟清华腚姐所述不同,通过查看监控录像,目前基本确定该学弟是无意中书包碰到其臀部,两人没有任何身体接触。
可在此之前,女生还未调查清楚真相,就单方面武断的咬定男生“非礼”。甚至口出恶言,欲置男生于“社死”的境地。如此行为,已经涉嫌诽谤违法。

在事实浮出水面后,女生发信息给辅导员,虽然声称她已经道歉并做过解释,希望不会对学弟造成太大影响。可态度上却似乎没有真正意识到错误,似乎只是迫于社会舆论的压力,想要早一些结束这件事情。还说,希望别人能够理解她当时比较激烈的反应。
可如果说我们去理解她,又有谁能够考虑那位学弟的感受呢?平白遭受了冤枉,要不是当时正好有监控录像,只怕男生是跳进黄河也洗不清。可能会因此受到学校的通报处理,也大体会受到社会舆论的谩骂,最后他承受不住压力,要是走上了绝路,这个责任谁能承担得起?
经此一事,可能不少男孩子外出的时候,会有极大的心理阴影。谁都会担心自己也遇上这类没有查清楚事情,就抢占道德與论的制高点,还说什么让他人“社死”的女生。
我们在外头走动,特别是乘坐一些交通工具,有时难免会不小心和别人发生肢体上的触碰。可要是这件本来很正常的小事,被某些女生在大庭广众之下故意放大,措辞诬陷,那真的是百口莫辩。
所以说,像清华腚姐这类女生,简直就是拿他人的名誉和人生当儿戏!她的这一行为必须受法律的约束和制裁。即便最后人家男生不追究了,这位学姐也需要公开道歉,还男孩清白,给大家一个合理的交代,而不是依旧盛气凌人,让辅导员转述道歉。
自己老公是妇科医生是什么体验?
嫂嫂是个开明的人,她从不忌讳哥哥是妇科医生,更不会排斥他天天和女人打交道,熟视无睹哥哥全方位检查妇科疾病,她已经习惯了。
哥哥医科大学毕业,被分配到县人民医院。报到那天,院长按照惯例审核了他的毕业证照和相关手续资料,笑眯眯地说:“小尚,你去妇产科吧,那里正缺你这样的高材生。”
哥哥感到意外,他学的是外科,不是妇产科,作为一个男的,有点儿不好意思。院长看出他的心思,甩下一句:“无论男女,在医生眼里都是病人,都一样。你要是不愿意,就另谋高就吧。”
哥哥是农村考出来的大学生,刚刚毕业,在县城没有一点儿社会关系。无奈,只好答应,脸色通红,憋着一肚子气,来到了妇产科。
妇产科主任尽管快退休了,她却是个有远见的人,高兴地接待了哥哥。打趣地说:“小尚,不要不好意思,全国男的当妇产科大夫的很多”
主任给哥哥安排了一个女助手,方便哥哥作妇科检查,有第三者女助手在旁边,避免尴尬。哥哥只好面对现实,接受了这份工作。
妇产科多术频繁,跟外科专业还是对路的,慢慢打消顾虑和偏见,按部就班坐到了新设的门诊室,可一天下来没有一个病号光顾。不是没病人上门,而是妇女们进了门一见哥哥这个男大夫,像老鼠见了猫一样转身就跑。
在走廊里,哥哥听到有女病人说:“男女有别,找男大夫看,我们不习惯。”有的说:“女人的身体怎么能随便让男人看呢?我我接受不了。”
院长看到男医生坐诊的妇科门诊无人问津,找到表哥说:“妇科手术关系到女人的生理健康,牵涉到传宗接代等很多家庭和谐稳定问题,你是医科高材生,咱医院主任大夫马上就要退休了,你不能只等着手术做,还要自己学会看各种妇科疾病,我希望你能成为咱院唯一优秀男妇产科大夫。”
听了院长这番话后,哥哥心里热乎起来。是啊,父母辛苦供应自己20多年,就是指望将来能够做出一番事业。再说现在是新社会,男女都一样。于是,哥哥开始埋头看妇科专业方面的书籍。
男妇产科清闲了几天,终于来了一个将近50岁的妇女,她先向别的妇产科室嚷嚷道:“请问新来的尚大夫在哪个诊室?听说他是医科大学的高材生,水平高着呢!”
门外等候诊治的一大群妇科患者一片哗然,继而发出一连串笑声,叽叽喳喳。有一个年轻妇女说:“哎,可惜他是男的。”旁边的女病人随声附和:“男的看妇科,太难堪啦”
找哥哥门诊的中年女子却不以为然,连声说:“我早听说他是男的,有啥好笑的。来医院看的是病,管他是男的女的,只要治病就行了。这年头,越有学问的医生越年轻,越会使用先进手术技术。”
听到这个话,哥哥心里热呼呼的,鼓足勇气站起来,走到门口对她说:“这位大姐,我就是尚大夫,请你进来吧。”她刚进门诊室,门口候诊的病人好奇地起来了,挤在门口看笑话。
哥哥小声问道:“请问大姐是哪里不舒服?有什么症状?”
那位女病人比较泼辣,大声说:“我这几天例假不正常,肚子疼,我怀疑是不是患上子宫肌瘤?”还不等她说完,门外的妇女们掩嘴笑起来,有的害臊得脸色瞬间通红。
哥哥本着治病救人的职责,让她躺下,哥哥有点儿不好意,仔细把她的肚子按捏了一遍,凭书本上的理论,哥哥坚定地说:“你没有什么疾病,一切正常,起来回去吧。”
那位女病人激动地说:“尚大夫,真的吗?”哥哥微笑着说:“听我的没错,放心吧”
没过几天,这位女患者特意给哥哥送来锦旗,悬挂在门诊室。一传十,十传百,找哥哥看病的妇女越来越多了,哥哥更加自信了。
3年后,原来的妇产科主任退休了,哥哥顺理成章接任,他的干劲更足了,完全找到了一个妇科大夫的成就感。
再后来的事情更具有戏剧性,第一位患者的大女儿嫁给了哥哥,成为我的嫂嫂。
原来嫂嫂的母亲是哥哥医院一名同事的亲戚,听说我哥哥一表人才,而且人品忠厚,医术精湛,就是顾忌他是妇科医生,可她不介意,有意接触哥哥,了解哥哥,故意装病去请哥哥看病,结果哥哥诊断得很准,她确实没有妇科病,对我哥哥更加刮目相看,打心眼里喜欢哥哥,下定决心要把她女儿嫁给我哥哥。
有时候,哥哥给我讲述他曾经的经历,总是感慨:一个人在低谷的时候,身边有人默默鼓励和支持很重要,是他迈向成功的助推器。
红楼梦里宝玉袭人云雨之事?
袭人是“爷们”屋里的贴身大丫头,满足“少爷”的生理需求是她应该的服侍项目。贾母将袭人晴雯指派给宝玉的目的也是在于此。
在《红楼梦》第六十五回,贾府小厮兴儿就和尤二姐说:“我们家的规矩,凡爷们大了,未娶亲之先都先放两个人服侍的。”
丫头们一般都是争先恐后的主动承接这个几乎是丫头们唯一可能进级成为“半主”姨娘的项目,像小红这类原本外间服侍的低等小丫头都想钻空子接近少爷宝玉,结果被有资格屋里服侍的大丫头秋纹、碧痕骂得狗血淋头。
袭人有幸成为了宝玉的“第一人”是她最大的晋升资本和光荣,袭人低调是因为要贤,然而她与宝玉的暧昧是不怕人知道的,唯恐别人不知道的。在“元妃省亲”宝玉等入住大观园之前,李嬷嬷就屡次骂过袭人“狐媚子哄宝玉”,宝黛钗和凤姐都当场听见并劝解。入住大观园后,晴雯也常为此骂骂咧咧的。
宝玉与袭人的暧昧关系在贾府是上下人尽皆知的,连与宝玉、薛蟠、冯紫英等一起喝花酒的歌妓云儿都知道“花气袭人知昼暖”是“大宝贝”了,可见袭人的名声在外。黛玉当然知道袭人和宝玉的关系了,第三十一回端午节黛玉来怡红院劝架,叫了袭人“好嫂子”。
原文:一面拍着袭人的肩,笑道:“好嫂子,你告诉我。必定是你两个拌了嘴了,告诉妹妹,替你们和劝和劝。”袭人推他道:“林姑娘你闹什么?我们一个丫头,姑娘只是混说。”黛玉笑道:“你说你是丫头,我只拿你当嫂子待。”宝钗,当然也知道的。
有网友说宝钗黛玉都是千金小姐,清白之身对于“云雨情”这种“只可意会 不可言传”的事情是无法真正明白的。
可是就算是“没吃过猪肉 也见过猪跑”呀!
宝钗七、八岁就看过了《西厢记》、《牡丹亭》。黛玉更是与宝玉“共读西厢”、听《牡丹亭》听到落下眼泪来。本人四十多岁才看了汤显祖《牡丹亭》五十五出全本,差点儿被惊掉下巴。建议大家先找一本五十五出《牡丹亭》剧本完整版看看再作评论,或许真的会得出不一样的结论来呢!汤显祖《牡丹亭》中的“诇药”一出是目前最全本的白先勇先生策划昆曲青春版《牡丹亭》中也删除了的一册,其中分别医治男人、女人鬼怪之病的“药方”之奇特,“不看不知道、看了吓一跳”呀!
个人认为,宝钗黛玉虽自身没有“云雨情”的经验,对什么是“云雨情”?和宝玉与袭人有“云雨情”还是能够明白的。
对于这个问题的争议,其实是源于现代读者的历史文化知识局限性所引起的。
如果妻子还沉浸在爱情中无法自拔?
从问题当中,我感觉到你就是那个焦虑的妻子呦。不管你是丈夫还是妻子,我来说说我自己的看法。
能感觉出你们之间虽然有一些小问题,但是彼此还是非常恩爱的,这就是一件好事,也是婚姻幸福的基础。那么其他的事也就不是什么大事了。
丈夫很正常的过渡到了婚姻状态,妻子却还在恋爱状态中,那说明妻子就是一个小女孩的性格。年轻的少女都是喜欢幻想着浪漫的爱情,比如城堡啦,白马啦,王子啦,喜欢做一个集万千宠爱于一身的公主。就像迪斯尼的动画一样,总是演到王子公主幸福的生活在一起就结束了,至于婚后生几个孩子,如何操持国家大事小情一律都不提了。
出现这种情况还有一种原因,那就是此丈夫是模范丈夫,把妻子照顾的非常棒,妻子只享受到婚后生活的甜蜜,却没有体验到婚后生活的琐事。你俩不在一个频道上。
那解决的方法就是,妻子可以多把注意力放在丈夫以外的事情上,多关心关心孩子,多关心关心父母家人,多关心一下柴米油盐,让自己变的更有担当,更有责任感,尽快成熟起来。
而丈夫呢,要学会多放放手,让妻子参与到婚姻生活的琐事中去。你把妻子宠的都不食人间烟火了,还能指望她融入到生活中去吗?
幸福的婚姻生活是你俩一起做饭,一起打扫。而一个人累死累活,另一个人闲的流油,这是地主和佃户的生活。
结果女方反过来说男方强奸她?
情形一:女方是不是满14岁的幼女。
如果女方是未满14岁的幼女,按《刑法》第236条规定的“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处理,而且还要“从重处罚”。也就是说,只要女方是不满14岁的幼女,无论发生性关系是不是采取了强制手段,也不论幼女是否同意,都以强奸论。
不过针对这一条,最高院于2003年有一个批复:“行为人确实不知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也就是说,虽然与幼女发生性关系一律以强奸论,但在行为人的确不知道情的情况下,若情节显著轻微,也可以不认为是犯罪。
情形二:女方已满14岁。在这种情况下,双方自愿发生性行为,是不构成犯罪的。本题题干已经明确说明:“男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而女方是在性关系结束之后“反过来说男方强奸她”的,所以本题不构成强奸。
但是学理归学理,现实归现实。一旦女方报案,男方在发生性关系之后必须会陷入“涉嫌强奸”的尴尬境地,于是这里就有一个举证的问题:警方是否能够取得足以证明男女实施强奸的证据?有些人说证据只有女方的口供,这是不了解司法实践了。口供是很重要的证据,在刑侦资源不足、刑侦技术有限的当下,“仅凭口供不能定案”的原则在很多时候没有被普遍遵守也是事实。但这不意味着该案证据只有女方的口供。
针对强奸罪,已经形成了较为详细的、有体系的询问方式,从中得到一定的事件线索。将这些线索与双方的口供相对比,可以大体还原事件发生的现场。比如女方说是强奸,那双方为什么达成合意同至事件发生地?之前是否相识并已经发生过性关系?事发当天女方有没有机会逃走?有没有反抗?如果有反抗身上是否有伤?衣服是否有拉扯痕迹?是否有求救,并且被人所看到?这一切都会与双方的口供相结合,形成一套证据链,最终供警方认定是否需要移送检察院。司法实践中,开始自愿发生性行为,之后告强奸的情形多半源于嫖资问题。这是一个很复杂的社会,同样也使得法律不得不复杂起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