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生撒谎谈恋爱犯法吗,女子第一次自愿与男生发生性关系
女生撒谎谈恋爱犯法吗,女子第一次自愿与男生发生性关系?
先说结论,男子构成强奸罪,讲一个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真实案例。事发云南怒江,在酒吧上班的员工取某,无意间认识了顾客小芬,双方经过一段时间的了解,互相有了好感,遂在取某职工宿舍内,小芬与取某发生了性关系。
发生完性关系之后,小芬意欲离开,没想到取某想要第二次和小芬发生性关系。在小芬明确表示拒绝的情况下,取某仍打算采用暴力与小芬发生关系,但由于小芬的强烈反抗,取某的行为最终没有得逞。小芬事后报警,取某因为强奸罪被提起公诉。

一个很典型的案例,毫无疑问第一次时,小芬是明确表示同意的,小芬也承认自己在第一次时是自愿与取某发生性关系,但在第二次时,取某在未获得小芬同意的情况下,就意欲强行与小芬发生性关系,已经构成强奸罪,只是因为意志以外的原因没有得逞,可以看强奸罪未遂处理。
很多朋友可能对此不够理解,认为小芬存在严重过错,毕竟和取某没认识多久,就选择与取某发生关系,本来就不被道德提倡。但无论如何,强奸罪所保护的法益是妇女的性自主选择权,只要违背了妇女的意志,均属于强奸罪。根据《刑法》规定,构成强奸罪的,可处3年至10年有期徒刑。
综上所述,女子第一次自愿与男生发生性关系,第二次不同意的情况下,男子的行为仍然构成强奸罪。那么亲爱的读者,你们如何看呢?欢迎留言、评论、交流。
感觉情人在说谎还可以继续来往吗?
不能,太不真诚了,对爱人都是这样,对别人就更假了,这个不行,换一个吧。
了解情人的谎言是何性质
不是我对所谓的情人有多大偏见,而是情人这种关系本来就存在着“不真诚”,出现一些谎言实在是难免的事情。一般情人就是指本来拥有婚姻的男女,却和别的异性出现暧昧之类的行为,那么这种关系出现谎言岂不是正常?所以对于你的情人说谎,也不用过于紧张,先看一下情人的谎言是什么性质的。是刻意的对你欺骗,还是比如在自己的爱人和你之间的一种无奈的谎言等等。先分清谎言的性质,在判断其它。
可不可以认定为做伪证?
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一方在法庭上说谎,不能被认定为作伪证,因为只有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才可能被认定为做伪证。民事诉讼中有八种证据类型,当事人在法庭上的陈述属于当事人陈述。
虚假陈述应当予以制裁民事诉讼是围绕证据的审查和认定而展开的,法官和其他诉讼参加人根据提供的证据,还原案件真实。当事人一方为了追求利益,虚构事实,妨碍法官对案件的认定,导致法官做出错误的判决,严重危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也影响了司法活动的正常进行,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虚假陈述应当认定为伪造证据的情形。经法院查证属实后,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当事人予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虚假陈述的表现形式其实,在民事诉讼中,经常存在当事人故意做出虚假陈述的情形,给法院审理案件造成了很大的麻烦。在司法实践中,当事人虚假陈述主要存在以下几种表现形式:
1.虚假否认。这是虚假陈述里面最为常见情形之一。不管对方当事人提出什么样的观点,即使有充分的证据加以证明,另一方当事人都矢口否认,百般抵赖;
2.虚构案件事实。为了达到胜诉的结果,利用对方收集证据不足的缺陷,故意陈述虚假的案件事实,以谋求不正当的利益。
3.诉讼欺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法庭上故意提供虚假证据,串通他人歪曲案件事实,使法院作出有利于自己的判决。其实这种行为应当纳入刑法规制的范围中。
结语:在法庭上说谎,是一种不诚信的表现。以为法院不能查明真相,所以“铤而走险”,以身试法,严重妨害诉讼秩序。一旦查明当事人存在虚假陈述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制裁,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在法律上对虚假陈述的行为进行制裁,有利于诚信原则在民事诉讼活动中的确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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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了网贷十多万?
这个每个人的观点不一样,对于急着找对象的别说10万了,20万估计都愿意。
但就我个人而言我是不会接受的,试问,一下女孩为了10几万就可以把青春和身体托付给另一个人,只能说太随便,没有自己的价值观,属于物品交换的,没有感情的婚姻是不长久的,现在她可以用10几万和你交换,那下次她可以为另一个10几万换下一个人,想想都很可怕,。
不过现在的物质女还是很多,这种现象还是存在的。
希望广大男士擦亮眼睛看清楚。
伪装学历骗女朋友怎么处理?
伪装学历骗女朋友如果情节较轻一般作批评处理,如果情节严重骗了钱财,可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