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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朋友同意住,女生答应做女朋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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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朋友同意住,女生答应做女朋友?

一段新的感情的开始都需要一段过渡期,不可能答应做你女朋友之后就亲亲抱抱了,女生都喜欢绅士的男生,这样可能显的你比较轻浮,除非你们互相喜欢很久了。女生都比较腼腆,喜欢循序渐进,不要猴急,都说陪伴是最长情的告白,试着用真心对她好一点,自然而然的发展。

也有可能是因为女生不太喜欢你,只是缺一个男朋友,但既然是男朋友的话,说明女生是接受你的。让他觉得在你身边很安心,就会习惯不想离开了。

女朋友同意住,女生答应做女朋友

但是妻子不愿意让父母搬过来一块住?

1、先和父母沟通一下,确认父母是愿意过来一起住的,有些父母并不想和孩子住一起。

2、如果老人愿意到城里住,尝试和父母沟通,在附近租一套房子给老人家住。

很多人会觉得这样不孝顺,其实我们也觉得这样有些残忍,不过再想想,我们想让父母在身边,是想老人家过的舒服一些快乐一些,如果老婆坚决不同意,即使住在一起,家里不和谐,你们的婚姻有危机,孩子不能健康成长,让老人担心,岂不是更不孝。

3、妻子不愿意老人来住,一是担心婆媳矛盾,二是担心有没有私密空间,考虑卖了这套房子,换个大套的房子,卧室有独立卫生间的,尽量有私密空间,和妻子沟通尝试看看。同时和妻子说,家里的事情,让她做主,自己的父母不参与家里的决定,让妻子没有顾虑。

男朋友总想让我在外面过夜?

有欲望很正常,但是赤裸裸的表现欲望就过于低级了

现在社会很开放,男女也是平等的,毕竟大家都是成年人了,可以对开房过夜这种事情负责。但是大多数人虽然思想开放,但是行为还是一个标准在那里的,哪怕我们要开,那也不是随随便便的开,这就是我们的尺度

而你男朋友,我们了解的仅仅局限在你的描述,他可靠不可靠,我们不是很能从这一件事情上了解到,但是从你说的这里,我们可以看出你男朋友做事比较急切,而且情商可能不是很高,毕竟他的做事手段不太符合你的内心需求。

综上

其实一个女孩子怀疑自己对象的时候,那么就需要进一步观察,自己的对象是不是还有其他问题了。毕竟一个男人对女人的关爱,如果只局限在肉体方面,那就只是谈恋爱而不是为了结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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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住在老旧小区的一楼?

加装电梯的法律适用

闲得蛋疼321

2021-07-19 10:28

浅议加装电梯的法律适用

来源:法治参考

□ 苏满满

老旧小区加装电梯,近来备受人们关注。关于加装电梯适用具体法律的问题也是学界和社会广泛关注和讨论的问题。本文就加装电梯的具体法律适用作一探讨,以抛砖引玉。

一、加装电梯的利益主体是特定的,应适用私法调整

社会公共利益是指为广大公民所能享受的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强调利益的公共性而非私人利益,利益的承载者是社会而不是个人。公共利益的判断遵循以下特征:一是利益主体数量的不确定性。从法哲学观点看,公共利益具有明显的社会性特征。公共利益的主体是不特定的多数人或全体,如公共图书馆并不是所有人都会进去,但它对所有人开放。这里“不特定多数人”类似于社会法上的“社会”,既可能包括全体社会,也可能只是部分社会。公共利益中的“公共”不单指个人、社会团体、社会组织或少数人组成的群体,而是所有人中不特定的多数人或全体社会成员。二是利益实体上的共享性。公共利益在实体上可以共享但不能分割,它不能为某些人独占而排除他人享有。三是道德上的正当性。从法理上看,公共利益体现并符合和谐社会的价值取向。任何公共利益在道德上都是正当的,没有不正当的公共利益,其正当性来源于普遍权利,是普遍权利保障的必然结果和要求,是在一定社会条件下或特定范围内不特定多数主体利益相一致的体现。加装电梯的受益对象是特定的,因此,并不符合公共利益的特征。目前,加装电梯费用实行由相关业主按照“谁受益,谁出资”的原则,通过协商确定分摊,而不是由国家财政统一支付,也从另一个侧面说明加装电梯并不属于为了公共利益。古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说:“公法是关于罗马国家的法律,私法是关于个人利益的法律。”按此说法,公法是以保护国家(公共)利益为目的的法律,私法是以保护私人利益为目的的法律。大陆法系国家普遍认为,公法调整国家与公民之间、政府与社会之间的各种关系,主要体现为政治关系、行政关系及诉讼关系等;私法则是调整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公法多以强制性规范为主,私法则以任意性规范居多。一般认为,宪法、行政法和刑法等为公法,民法、商法等为私法。在私法领域,以当事人意思自治、契约自由、权利行使自由为特征,国家原则上不直接干预,民事主体自主决定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我国《民法典》对公权力侵犯民事权利、违背契约自由、损害私人权利的行为进行禁止、规范。

二、《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并不适用于加装电梯

有观点认为,加装电梯适用《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项及第二款的规定,只要有“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即可。其实这是对《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的不当理解。

(一)《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以列举的方式规定了建筑区划内需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及其表决规则,用于规范业主共同管理权的行使。《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从《民法典》本条规定内容来看,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包括其对建筑物专有部分的所有权,对建筑区划内的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权和共同管理的权利。即:业主对住宅、经营性用房等建筑物专有部分有所有权,可以依法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业主对建筑区划内的电梯、过道、楼梯、外墙面等共有部分享有共有权;业主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同管理的权利。《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第二百八十四条,对业主管理权的主要内容和行使管理权的方式等问题作了规定。建筑物区分所有权除了对物的专有所有和共有所有外,还具有成员权属性。建筑区分所有权中的成员权,也可以理解为物业管理方面的权利,即每个区分所有权人所拥有的对于建筑物有关的物业所享有的权利。《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第一款以列举的方式规定了建筑区划内需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五)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六)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九)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本条第二款规定了业主共同决定事项的表决规则,即所有建筑区划内需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无论是较为重大事项还是一般性、常规性的事务,都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是以“共有”为前提,是对“已有”客体行使共同管理权。

(二)从加装电梯所涉业主民事权利角度看,加装电梯更多地涉及业主作为民事主体所独立享有的安宁权、财产权、环境权等民事权益,这些民事权利已超出共同管理权管理的范畴。住宅是专供个人、家庭日常生活居住使用的房屋。在加装电梯中主要涉及相关业主的民事权利和利益包括:一、经济利益,主要是纯粹经济损失利益。所谓纯粹经济损失,是指除了因对人身的损害和对财产的有形损害而造成的损失以外的其他经济损失。加装电梯虽然没有对业主财产造成有形损害,但客观上在使部分楼层溢价的同时,也必然会导致有的楼层产生价值贬损,而使该业主造成财产损失。《民法典》明确规定,在行为人能够预见乃至故意导致纯粹经济损失或法律明文规定的情况下,行为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二、环境权益,所谓环境权益,就是指民事主体对良好环境品质享有的权益。关于环境权益的内容,目前认识比较一致的包括清洁空气、清洁水、眺望、通风、日照、宁静、观赏等,加装电梯有可能会影响部分业主特别是底层住户的采光、眺望、通风等,使其环境生活质量受损。三、安宁权,《民法典》第一千三百零二条第二款将“隐私”界定为“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如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这一表述突出了私人生活安宁的权利。所谓私人生活的安宁权,就是自然人享有的维持安稳宁静的私人生活状态,并排除他人不法侵扰、侵害的权利。安宁权天然包含物理空间的安全与安宁以及心理、精神上的安稳与宁静两个方面。安宁权属于人格权,是绝对权,任何人都负有消极不作为的义务。加装电梯有可能会影响部分业主的家庭隐私,给正常生活带来不便,损害其安宁权。这些权益并不在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的业主所共同决定的事项范围。

(三)从法律解释角度分析,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项“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并不涵盖加装电梯。按照法律条文的字义和语法,并按照构成法律条文的词的通常用法来解释该法律条文的含义的文义解释是所有法律解释中最基本也最主要的解释方式。在司法实践中,对文义清楚、内含明确的法律规定,只做“文义解释”即可。《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项“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中,“改建”是指在原有基础上改造建设;“重建”则是指建筑物损毁或拆除后,重新建造。因此,第七项是指在原有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基础上的改建或重建,而不是从无到有的“新建”,加装电梯是从无到有,显然不属于“改建”“重建”。以“举轻以明重”的法律适用方法,既然“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需“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那么作为“新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电梯加装,其表决条件必然应该更高。

三、加装电梯应遵循《民法典》总则所确立的原则,由相关业主自主决定

我国是成文法国家,社会关系的规范和调整依靠权力机关颁布的法律。《宪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从根本法的角度确定了公民的法律地位平等。《民法典》第四条规定:“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平等原则是民法典基本原则之一,是指民事主体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其合法权益应当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具体地说是指民事主体享有独立、平等的人格,在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互不隶属、地位平等,各自能够独立地表达自己的意志,其合法权益平等地受到法律保护。《民法典》第五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民事主体按照自己的意愿依法行使民事权利,不受干涉。”自愿原则的实质内涵就是意思自治,民事主体按照自己的意愿行使民事权利,是民法上意思自治原则在民事权利行使中的具体表现。在民事活动中,民事主体的意志是独立的、自由的、排他的,完全根据自己的主观判断决定民事法律关系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只要不违反法律、公共利益、公序良俗,就不受其他任何机关、团体、个人的非法干预。《民法典》第三条规定:“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这表明任何合法民事权益,无论是法定权益还是意定权益,均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法律规定的其他民事权利和利益。”《民法典》通过规定民事主体享有法律规定的其他民事权利和利益这一条款,实现了对民事权利的全面保护,极大地扩张了民事主体的权利范围。加装电梯更多地涉及业主通风采风、房屋价值损溢、居住环境安静、私密性保护等人身、财产权益,这些民事权利由不同业主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所享有,应当由权利主体以自愿原则自主行使。权利为法律所赋予,也为法律所保障。民事权利法律保护重在赋予民事主体充分、完全的意思自治空间以行使权力,防止公权力对私权利的不当干涉。我国《宪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禁止权利滥用原则为大陆法系各国民法典所确立。一切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均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既然民事主体地位平等,民事权利平等受到法律保护,因而应当遵循意思自治原则,平等处理民事法律关系,不存在“少数服从多数”之说。对于是否同意加装电梯应由相关业主在平等、自愿基础上协商决定,不得以“少数服从多数”或借口“公共利益”侵犯业主的合法权益。大家都是真金白银买的房 形成了固有的价值结构 欲打破这种价值结构 就必须征得同意并给予合理的补偿 !

(作者单位:江苏省扬州市司法局)

不想和公婆住想出去租房子?

怎么办?你现在最大的问题不是该不该出去住,而是怎么说服老公搬出去住。

卡在了老公不同意的节骨眼上!老公思想工作才是重点。

不动声色,不埋怨任何人,平静一段时间

记住一条越想得到什么事情,越想得到什么东西一定要不露声色,更不埋怨任何人。

平静内心去争取,这才是一个聪明女人该做的地方,而不是每天叽叽喳喳,说婆婆怎么管着自己,怎么不让自己花钱。

换个位置想想,婆婆是把你丈夫养大的人,你婆婆是什么样的人?你丈夫是最明白,不是你外来媳妇,可以指责的。

当说出埋怨话时,一个妈宝男,一个护妈妈的男人,他不会同意你的说法。因为你的立场,在他的内心根本不会有位置。

稳坐钓鱼台是你此刻要做的事情,而不是每天抱怨,摆出一心想搬出去住心态。得到一样东西必须先来风平浪静的威力。

在丈夫跟前一定尊重你婆婆,这是翘点

不尊重自己的婆婆,在一个孝敬妈妈的男人来说。

他根本就不会在意你的想法?永远记住这一条,不管在什么时候都要以婆婆为首,但是这个尊重是在内心里,而不是事事顺从,但也不可以表面或者说背地里,闲言碎语传播不好的评论。

这是一个男人最忌讳的地方。哪怕他的母亲做了错事,他希望自己的媳妇是包容,而不是挑刺儿。

先做到稳定他的情绪,觉着媳妇是一个不失大体的人,往后思想工作就好做了。

这也是思想工作改变想法的一个入口更是一个撬点。

潜移默化影响丈夫,以理状态诉说住一起的不便,和搬出去的利弊

为什么说潜移默化?潜移默化就是在有影响的在前提下不露声色。

每天挂在嘴边,不行。而是一种隐形的力量在催促着他做决定。

当然这种隐形的力量是以理状态,而不是说无理。

家庭生活是一团乱麻,谁说谁都有理,清官判不清楚。更别说把你丈夫养大的婆婆。

作为你的丈夫,他不可能以最差的评论来否定自己的母亲。

当知道这些道理之后,慢慢的去影响他。想想每天陪她睡觉的是你。

耳濡目染枕边人的话多多少少会受一点影响。因为前提一切的表现工作你已经做好。后面一点点的要求,男人会时不时的妥协。

当它妥协的时候,说明你的目的已经达到了,而且还在不伤和气的情况下。

这不是一举两得的事情吗?不比你每天叽叽喳喳的闹着要搬出去要好。不比你每天埋怨婆婆怎么克扣你花钱要好。

独立虽好,但也顾忌大局

在你的立场花自己的小钱自己过日子,搬出去多舒服。不受婆媳的脸色,谁都理解我也是女人,我也明白,想过舒服的日子。

媳妇得学会换位思考。站在他母亲的角度,可能过惯了受苦受穷的日子。所以在花销上面,计较得很。而你生活的年代和婆婆生活的年代不一样,所以出现了消费水平。参差不齐的事情。

当然我没有否定婆婆的做法,就是对的。

因为人无完人,他把你丈夫挣的钱赚在手里这一项她就做的不对。但是不对归不对,天天指责没有用,还暴露出来媳妇的修养低。还不如把眼光放远点……争取最大利益

所以,现在你需要做的就是先稳固婆婆和丈夫的心里起伏。

然后平静一段时间调整好心态,再慢慢的去影响去诉说,注意自己的言行。

不要过多的指责婆家,就算心里有再多个不满意的地方,也只能放在心里。因为过日子没有几个是顺心的。

经过一段时间的耳濡目染的劝告,分析搬出去的利与弊,时间一长,男人也会采取你的想法。

当你急于求成的时候,毁坏的第一个就是你们夫妻的感情。夫妻感情一旦破坏,不是提出搬出去住那么简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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